关于规范传染病床加收的通知
发布者:沈孝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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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物价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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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15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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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临床科室:
根据《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鲁医保发〔2023〕7号)的要求,经财务部、医务部、护理部共同研究,现对临床诊断为国家法定传染病的患者加收传染病床加收收费事项进行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加收范围及标准
临床诊断符合国家法定传染病的患者,应在床位费基础上,另行收取传染病床加收费用3元/每床日。
二、具体执行中注意事项
1.病历记录中需有确诊为法定传染病的诊断。
2.临床医生对该患者有“传染病隔离”的记事医嘱,且明确隔离方式,护理依医嘱加收床位费。
3.收费医嘱项目名称为“病房床位费-传染病床加收”。
4.医护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加收费用的准确性。
5.国家法定传染病病种目录见附件。
财务部 护理部 医务部
2023年12月15日
文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