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医保门诊电子处方流转应用的通知
发布者:邢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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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疗保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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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16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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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职工医保门诊电子处方流转应用的通知
各临床科室、各位医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改革要求,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和济南市《关于推进职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医保结算报销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中心已经完成信息系统对接,现将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济南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统筹费用,年度起伏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2、责任医师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做好查验和登记。
3、国家医保谈判药“双通道”药品仍医保办2023年10月18日下发的《关于启用双通道药品试行线上备案工作的通知》执行。
附:医保处方流转操作流程
医保办 信息中心 门诊部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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