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特殊疾病护理等7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沈孝丽
|
来源:物价管理科
|
发布日期:2025.05.22 09:24
| 阅读次数:141
字号:T|T
各病房:
根据近期开展的自查和抽查病历情况,发现部分科室对“特殊疾病护理”等7项收费项目存在收费不规范的情况,现将相关收费项目规范如下:
一、特殊疾病护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且有明确乙类传染病诊断的患者。非乙类传染病患者或无明确诊断的,严禁使用该项目收费。同时,项目内涵中含一级护理内容,不得与级别护理同时收取。
二、导尿与导尿留置导尿每日收:当日收取了导尿不得再收取导尿留置导尿每日收。
三、吸氧:氧气吸入、麻醉用氧、高流量湿化氧疗等计价单位为“小时”,当日累计收取不得超过24小时;低流量吸氧每日收取不得超过12小时。
四、心电监护与血氧饱和度监测:心电监测和血氧饱和度监测计价单位为“小时”,当日累计收取不得超过24小时,持续有创性血压监测与心电监测不能同时计费,睡眠呼吸监测过筛试验与血氧饱和度测定不得同时计费。
五、六岁(含)以下儿童加收:周岁严格依据公历的年、月、日计算,每满12个月为1周岁。患者年龄超过6周岁的,不得收取“六岁(含)以下儿童加收”费用。
以上项目请各科室严格执行。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财务部物价管理科83745059联系。
财务部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