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根据省社保局下发的《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4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目前,省、市社保局已对药品目录数据进行了更新。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增加了限定条件,请各科室根据最新的药品限定条件使用药品,对不符合限定条件的及时签署自费协议书,同时做好解释工作。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医保办,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到正常的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