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病历修改与补正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医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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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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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16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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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临床科室:
病历作为医疗活动的法定原始记录,是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处理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核心依据。为全面落实《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病历管理的严肃性与规范性,从源头减少因病历问题引发的医患矛盾,现就病历修改、补正相关事宜重申并严格规定如下:
1、所有病历修改、补正均需以确保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为前提,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修改行为。对于病历内容的修改,必须秉持极端审慎态度,严格履行内部审核流程。
2、所有病历修改、补正均需与终末病历质控挂钩,纳入月度医疗质量绩效考核。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进行病历修改或补正:
(1)患者及其近亲属已完成病历复印的(包括电子病历打印件、纸质病历复印件等);
(2)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已依法封存病历复印件(含电子病历备份件)的;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已调取病历原件、复制件或电子数据的;
(4)已由病历书写者签名确认的打印病历,其对应的电子文档严禁任何形式的修改、补正(包括文字增删、内容调整、格式变更等);
(5)需患者签字确认的文件(如入院记录、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授权委托书等):患者签字后,医务人员不得单方面修改;
(6)其他可能引发对病历真实性、原始性质疑的情形(如修改后导致病程记录逻辑矛盾、与其他医疗文书冲突等);
(7)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的情形。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病例书写和关注病历质量,组织医务人员全员学习本通知内容,确保人人知晓、严格执行。
医务部
202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