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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病保险现金报销材料的通知
发布者:马锴 | 来源:医保办 | 发布日期:2018.02.09 16:52 | 阅读次数:142 字号:T|T

各病房及特药医师:

现将社保局关于大病保险报销相关通知转发如下,请特药医师学习了解,做好对病人的解释及咨询工作。另外,现在因为济南市还没有确定好保险公司,所以暂无法为病人进行现金报销,届时可以报销时,另行通知。

关于大病保险现金报销材料的通知

大病保险定点医院请注意,现阶段特药费用无法联网结算,在定点医院或药店需自费,后续到政务服务大厅保险公司窗口现金报销。

一、现金报销需要以下材料,望各医院配合开具:

1.发票原件

特药应单独开具门诊发票,且提供相应明细,不得直接笼统表示为西药费。

2.处方

本医院拿药未联网报销的,应专门开具报销用处方;药店拿药的,应开具一式两份的处方,一份拿药用,一份报销用。

3.门诊病历

患者每次拿药必须有门诊病历记录,住院病号使用特药统一到门诊开药。

本通知之后发生的特药费用现金报销必须有以上材料,材料不符无法受理。望医院给予配合,及时给参保人提供上述材料,方便报销。

二、过去已发生的合规特药费用,报销材料不符的,以下方式解决:

1.发票不符

发票上不仅有特药费用的,应出具费用明细清单(发票上有明细亦可);

发票为住院发票的,应出具完整的费用明细清单汇总;

2.无处方的情况

仅有一份处方已交药店的,我处将与药店协商复印处方;

医院拿药无纸质处方的,请各医院医保办协助提供处方,于5月前5个工作日统一送至政务大厅28号窗口

住院期间直接住院系统开药用药的,暂不需处方。

3.无病历的情况

门诊开药无病历的,请各医院医保办联系相关科室补病历,于5月前5个工作日统一送至政务大厅28号窗口

住院期间直接住院系统开药用药的,请各医院医保办打印住院病历首页及当页医嘱单,于5月前5个工作日统一送至政务大厅28号窗口

三、其他事项

1.医院应告知相关患者,申请慈善赠药同时需要现金报销的,将加盖我处大病保险章的发票复印件交给赠药机构,现金报销必须使用发票原件。

2.建议加强宣传教育,减少医务人员政策解释方面的失误。应明确十八种特药名称,不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药物混淆(如格列卫是基本医保范围内药物,不属于大病特药)。应了解大病保险的基本流程,让参保人少走弯路。

3.相关科室应有正确的《山东省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及评估表》,避免出现错表、无表、少表的情况。

4.《山东省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及评估表》一式两份,一份市医保职工住院待遇处留存,一份医院医保办留存。医院留存的表如没有社保经办机构签字盖章,是无效的,如有此情况请及时来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627号窗口补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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