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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门规“特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马锴 | 来源:医保办 | 发布日期:2018.04.04 16:09 | 阅读次数:210 字号:T|T

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济社保发[2018]2号文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门诊规定病种患者使用特药管理工作,做好相关信息统计,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药管理

    (一)购药流程

患者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特药零售药店购药,应在较长时期内保持购药渠道稳定性,如有变动责任医师和医院医保部门应做好记录注明原因。

  1、定点医疗机构购药

  2、定点特药零售药店购药

  1)首次在特药零售药店购药,须先到市社保经办大厅(站前街9号)二楼门诊现金报销窗口备案。

  2)特药已备案患者在特药零售药店购药

(二)管理要求

1、监管方面:

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对药品外包装进行标识,并回收上次用药外包装,做好登记工作。

医保监管部门将把医疗机构特药管理情况纳入医疗质量考核奖惩和门规费用年终调剂因素。

2、处方要求: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责任医师特药处方权和特药申请管理,避免乱开滥用。特药处方一般应由其申请备案医师开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量。备案医师不在院时,可安排同科室其他责任医师开具。

非责任医师开具或无特药备案患者发生的特药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如因患者病情变化,责任医师调整治疗方案的,应及时在《申请评估表》中详细注明调整原因。

3审核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应严格审核门规患者特药申请材料以及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并将材料复印留存备查,医保监管部门将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复查。

对药品限用条件中有支付时间或次数上限的药品,应严格把关,避免违规使用。

责任医师和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应审核患者取药时间间隔,避免囤药情况发生。

4赠药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统计本院与特药生产厂家(或基金会)有赠药合作的医师(以下简称“赠药合作医师”)信息,如有变动请及时报送医保经办机构。

患者符合赠药条件的,相关医师和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应引导患者办理赠药手续并做好登记。责任医师、赠药合作医师将赠药情况及时上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应将患者累计用药情况和赠药规则告知责任医师,并按照赠药规则审核处方。

患者在享受赠药期间重复购药的一经发现,医保经办机构将作为不合理费用扣除,违规情况纳入医疗质量和医保医师考核。

二、职工医保特药患者快速办理门规流程

为及时保障特药患者享受医保待遇,自41日起,特药患者可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提交门规病种申请材料,由“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组织认定。具体流程见附件1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组织责任医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学习,按此流程引导患者办理门规,保证特药费用及时报销。门规申请通过前发生的门诊或药店特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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