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公告
发布者:医务管理科
|
来源:医务管理科
|
发布日期:2020.01.21 14:12
| 阅读次数:156
字号:T|T
各科室:现转发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公告》 ,请各科室熟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医务科
2020-1-21
文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