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律背景下医疗纠纷的防范及案件分析(1)
发布者:杨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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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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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23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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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说明义务的形式要求
(1)增加了向患者“具体”说明的要求。结合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的“同意签字”,2009年《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的“介绍”,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告知”,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说明”,《民法典》中的“具体说明”提高了医护人员履行医疗说明义务的要求和标准。
(2)《民法典》增加了知情同意需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明确”同意,故不能以默示的形式来推定同意。
(3)明确了向近亲属说明的两种情形为“不能”和“不宜”,更有利于尊重和保护患者的自我决定权。
(4)知情同意不限于仅书面方式,任何能够被证据固定和确认的方式均可以。
(1)增加了向患者“具体”说明的要求。结合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的“同意签字”,2009年《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的“介绍”,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告知”,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说明”,《民法典》中的“具体说明”提高了医护人员履行医疗说明义务的要求和标准。
(2)《民法典》增加了知情同意需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明确”同意,故不能以默示的形式来推定同意。
(3)明确了向近亲属说明的两种情形为“不能”和“不宜”,更有利于尊重和保护患者的自我决定权。
(4)知情同意不限于仅书面方式,任何能够被证据固定和确认的方式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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