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留置陪护人员标准审核的通知
发布者:医务处、护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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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务处、护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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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20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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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病区:
为严格落实“非必要不陪护”的疫情防控要求,各病区需严格把握留置陪护人员标准审核,并严格管理。符合下列标准的可留置陪护人员:
1、病危或病重患者;
2、不满14岁的儿童;
3、各种原因导致的认知障碍、心理问题、精神异常、有自杀倾向、意识障碍者;
4、语言沟通障碍、失明及失聪者;
5、拟行复杂手术的患者或孕妇;
6、特殊检查、特殊仪器使用需家属陪同者;
7、因身体功能障碍,无法生活自理的患者;
8、其它需要陪护的情况;
9、经医护人员评估,需要留置陪护人员的,由接诊医师或主管医师下“留陪人”医嘱,并将留置陪护人员理由记录于首程或病程中。理由为“其它需要陪护的情况”的,需具体说明功能障碍的情况。
医务处、护理部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