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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部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通知
发布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 来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 发布日期:2022.07.20 10:55 | 阅读次数:534 字号:T|T

根据《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第九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鲁指发〔2022〕11号《山东省新冠肺炎本土疫情处置方案(第五版)》鲁指办发2022〕148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我中心现行疫情防控政策进行逐项梳理,现对部分措施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调整、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门诊患者就诊

所有具有发热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患者一律到发热门诊(哨点诊室)进行就诊排查,严禁未设置发热门诊(哨点诊室)的医疗机构接诊发热患者。对7天内有疫情地区旅居史的、与省外人员有接触史的,一律进行1次核酸检测。疫情地区入(返)就诊人员有咳嗽、咽痛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全部引导到发热门诊就诊并落实闭环管理。(门诊部、医务处、发热门诊牵头落实)

二、阳性标本管理

对输入病例及本土疫情中的首发或早期病例、与早期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关键病例、感染来源不明的本土病例、疫苗接种后核酸检测阳性者的标本,在Ct值≤32时开展病毒基因组序列测定,测序完成后需及时将数据报送省疾控中心开展序列比对。Ct值≤30的标本要及时送省疾控中心开展病毒分离培养工作。(医务处、隔离病区负责落实)

三、无症状感染者及轻症患者管理

在方舱医院进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第6天和第7天采集鼻咽拭子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如两次核酸检测N基因和ORF基因Ct值均≥35(荧光定量PCR检测方法,界限值40,下同),或检测阴性(荧光定量PCR检测方法,界限值低于35,下同),可解除在方舱医院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继续在方舱医院集中隔离至满足出舱标准。(医务处、隔离病区负责落实)

四、环境采样监测

1.隔离病区各区域环境核酸采样检测每天1次。由隔离病区的院感专职人员负责样本采集。

2.发热门诊高风险环境的门把手、接诊台面、检查设备等接触较多的部位及污水。每天进行1次环境采样检测。 (院感办、隔离病区、发热门诊负责落实)

五、高风险职业人群解除闭环管理后的管理

高风险职业人群解除闭环管理后或脱离该岗位后隔离期变更为7天,隔离期第1、4和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解除闭环管理后或脱离该岗位后限制前往外地的时间由14天变更为7天。(疫情专班、组织人事处负责落实)

六、入口核酸检测证明查验

就诊人员进入医疗机构时,应扫场所码,并查验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安保科、门诊部负责落实)

七、重点机构和场所人员应检尽检

1.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持48小时内新冠核酸阴性结果办理住院手续。无48小时内核酸结果的急危重症患者,经接诊医师、接收病区负责人评估后,暂时收治在缓冲间,入院24小时内完成1次核酸检测。(住院处、护理部、医务处、门诊部、检验科负责落实)

2.所有发热患者和其他无发热的可疑患者、不明原因肺炎和住院患者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立即安排进行1次核酸检测。(医务处、门诊部负责落实)

3原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家属执行每周1检,暂由我中心负责检测。(外联部、院感办、检验科负责落实)

以上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参照中心原规定执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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