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新型冠状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韩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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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疗保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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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1.29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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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按省医保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号规定,中心新增项目:“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普通门诊)”,编码001102000010700,6元/次;“互联网首诊诊察费(副主任医师)”,编码001102000010800,18元/次;“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主任医师)”,编码001102000010900,28元/次。
本规定自2023月1月30日执行。
财务部物价管理科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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