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用药安全管理 保障特殊人群用药安全
发布者:医务部、药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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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务部、药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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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0.19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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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用药安全管理,保障重点人群用药安全,针对老年人、儿童、孕产妇以及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等特殊人群的临床用药,要求如下:
1、临床医师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用药。应熟练掌握药物使用禁忌,严禁违反禁忌用药;对于说明书中要求慎用的药物,应权衡利弊后用药,不应优先选用。严格控制超说明书用药,必要时需要超说明书用药的,应提供用药依据并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及时完成超说明书用药备案。
2、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处方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药师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3、老年人的组织、器官呈生理性退行性变,部分患者基础疾病较多,合并用药较常见,药物品种的选择应充分考虑药物相互作用,用量也应根据体重、各项指标情况参考说明书做相应调整。
4、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差异较大,用药应当个体化,并严格掌握药物的用药禁忌,比如,喹诺酮类药物,禁用于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四环素类药物,不可用于8岁以下的儿童;磺胺类和呋喃类药物,新生儿应避免使用。
5、关注孕产妇禁用、慎用药,努力实现“最小有效剂量、最短有效疗程、最小毒副作用”,最大限度减少对孕产妇和胎儿的影响。
6、对于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应根据患者肝肾功能情况,参照药品说明书,选择适宜药物并注意监测肝肾功能,必要时依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7、医务部、药学中心将不定期检查合理用药情况,若有违反或产生医疗投诉及纠纷,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及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医务部 药学中心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