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长期处方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医务部
|
来源:医务部
|
发布日期:2023.12.28 16:38
| 阅读次数:457
字号:T|T
各临床医师:
为进一步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工作,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根据《长期处方管理试行(试行)》、《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鲁卫医〔2022〕)4号(见附件),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首次长期处方应由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首次开具长期处方的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严格落实实名制就医。长期处方药品应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或医疗保障凭证代为领取,需做好相应就诊、取药登记记录。严禁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超适应症开药等违规行为,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处理。
医务部、药学中心
2023年12月27日
文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