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为“三规范”专项整改提升行动
价格收费行为专项整治提升行动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省卫健委、省疾控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全省医疗行为“三规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卫医急字【2024】3号)和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价格收费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卫财字9号)文件要求,针对近期自查自纠发现的诸多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中心价格管理,规范价格收费行为,要求如下:
一、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收费。所有价格项目单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提高价格项目单价、自定义价格项目计价单位。
二、避免分解收费。成套限价的一次性材料及价格项目内涵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不得进行分解收费或独立计价。
三、避免重复收费。各项诊疗项目、多项护理项目、打包组套项目及检查化验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进行重复计费。
四、杜绝虚增收费。对于药品、耗材、手术操作及检查等服务项目和服务数量的收费,不得虚增,确保计费准确无误。
五、严禁自立项目收费。未经新增项目立项通过,不得自行设定项目名称和标准进行收费。
六、禁止擅自挂靠收费。对于某项目内涵与已有项目内涵一致的,不得按照已有项目名称和标准进行收费。
七、严禁欺诈骗保行为。不得通过伪造患者信息、篡改患者检测结果、虚假诊断等方式提高收费或进行其他欺诈行为。
八、价格收费应透明化。必须按照医疗机构公示的收费项目明细向患者做好知情告知,特别是对于Ⅲ级或植入类医用耗材的使用,必须签署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具体要求见医疗行为“三规范”专项整改提升行动(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情同意书规范签署的通知。
九、规范组合检查收费。开具检查单时,不同检查检验项目应单独开单、分别计费,不得进行不规范组合。
十、规范药品使用相关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实际使用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数量进行收费,杜绝“零加成”等不规范收费行为。
以上通知,请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财务部物价管理科联系,共同维护中心医疗服务秩序和患者权益。
财务部物价管理科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