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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济医保字[2024]7号文《关于完善长期住院患者费用保障等相关措施的通知》的通知.docx
发布者:邢丽群 | 来源:医疗保险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07.29 17:36 | 阅读次数:699 字号:T|T

各临床科室: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医保局《关于完善长期住院患者费用保障等相关措施的通知》济医保字〔20247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患者长期住院难、重复住院等问题,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现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具体工作措施

1、对于各科室收治的急重症患者、住院费用过高、住院天数过长等原因的特殊患者,在年底清算时,由医保办按照规定程序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特病单议,按项目付费。

2、对于在中心单次连续住院时间较长的康复类(见附件1)住院患者,以及恶性肿瘤晚期姑息治疗住院时间较长的,在年底清算时,由医保办按照规定程序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特病单议按项目付费。

3、针对病情相对稳定需要择期住院实施手术的患者,择期手术预住院门诊费用按规定纳入住院费用结算。

4、对于脑性瘫痪、脑缺血性疾患等需要长期康复的病组(见附件2),在中心首发住院或急性期治疗结束后仍需转入院内康复科室继续治疗的,填写《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需继续院内康复治疗长期住院患者备案申请单》(见附件3),由医务部审核同意,医保办进行备案后,按相应病组办理结算后,转入康复科继续治疗。对于患者病情无明显变化、不同科室之间通过平行互转分解住院的,一经查实,对转出医疗机构相关病例不予结算。

二、工作要求

1、各临床医师应当遵循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不得推诿重症病人,不得要求参保病人在院期间医保结算后转自费入院,不得以医疗费用超支为由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办理出院手续。

2、对于以医保限定时间和金额为借口,要求尚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提前办理出院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推诿拒收重症病例的,经医保部门查实后违规扣款的,按照中心的考核细则兑现绩效,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列入负面清单。

医疗保险办公室   医务部

202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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