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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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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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06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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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
通 知
中心各采购主管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相关政策,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作说明。收取比例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的2%,并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退还时间要求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
二、关于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提交要求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并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退还时间应在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三、关于质量保证金。根据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的要求,质量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中心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规收取,已经收取的,应及时向供应商退还。
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