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自查的通知
发布者:医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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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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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07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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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和基础医疗质量巩固提升行动,保障临床诊疗安全,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通知要求,在全中心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开展医疗技术的全部临床、医技科室。
二、自查重点:
(一)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对照国家禁止类技术目录,科室是否存在违规开展以下技术情形:
1.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治疗顽固性疼痛;
2.克隆治疗技术(包括间充质干细胞、自体免疫细胞临床治疗等);
3.代孕技术;
4.角膜放射状切开术;
5.小腿神经离断瘦腿手术;
6.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延长术。
(二)限制类技术上报情况。对照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科室实施限制类技术是否按照规定逐例上报。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科室是否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员并履行职责,是否有科室医疗技术目录、手术目录、授权文件,是否严格进行医师能力评估,是否存在超目录、越级实施医疗技术、手术的情形。
(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情况。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师是否按照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接受规范化培训。是否制定科室医疗技术培训计划并落实。
(五)医疗新技术开展情况。新技术、新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是否存在违规开展新技术的情形。
三、自查安排:
各科室在自查重点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本科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填写自查表(见附件1),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于2024年8月15日前将签字后的自查表、承诺书电子版发送至医务部李新立(工号9337)OA邮箱,纸质版送交各院区医务部。发现问题的立即整改,确保医疗技术规范实施。
医务部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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