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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用耗材分级管理授权的通知
发布者:医务部 | 来源:医务部 | 发布日期:2024.11.05 08:43 | 阅读次数:1210 字号:T|T

各临床医技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医用耗材管理,促进医用耗材临床合理使用,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用耗材临床使用按照分级授权原则分级分类管理,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确定分级管理目录,开展备案管理。各科室结合实际情况对本科室医用耗材使用情况进行梳理,对照《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医用耗材分级管理目录》(附件1),开展科务会讨论,形成会议记录,确定本科室医用耗材分级管理目录于医务部备案,并填写《医用耗材分级管理授权申请表》(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医务部闫凤凤(90125)OA邮箱,纸质版交至三院区医务部办公室,截止日期2024年11月19日。

二、医用耗材分级授权使用原则。Ⅰ级医用耗材,应当由卫生技术人员使用; Ⅱ级医用耗材,应当由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经过相关培训后使用,尚未取得资格的,应当在有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Ⅲ级医用耗材,应当按照医疗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由具有有关技术操作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使用。植入类医用耗材,应当由具有有关医疗技术操作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使用,并将拟使用的医用耗材情况纳入术前讨论,包括拟使用医用耗材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

三、规范医用耗材临床应用行为,确保落实到位。

1.医师使用相应级别的医用耗材开展《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内手术,应当首先具有相应级别的手术权限;使用植入类医用耗材,应当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2.对于存在未取得相应级别医用耗材使用资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使用医用耗材、在申请相应医用耗材临床应用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反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医用耗材等行为的卫生技术人员,医务部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医用耗材使用授权、执业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扣罚绩效等处理。

附件1: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医用耗材分级管理目录

附件2:医用耗材分级管理授权申请表

医务部

2024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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