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学习《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邢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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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疗保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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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2.1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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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国家医保局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通知。《规程》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为参保人提供基金结算服务的医疗、药学、护理、技术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工作人员。在协议管理、登记备案、服务承诺、记分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记分管理机制是重点内容,医保医师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满分12分,根据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违约使用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计分,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按照本规定暂停医保支付资格。
请以科室为单位组织医保医师、医保护士、医保技师认真学习,并将学习资料在医保管理档案保存,医保办将组织考核。
附件:《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
医疗保险办公室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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