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内镜、腔镜项目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者:沈孝丽
|
来源:物价管理科
|
发布日期:2025.10.22 13:44
| 阅读次数:182
字号:T|T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鲁医保函【2022】36号回复意见函的指导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内镜、腔镜项目的收费行为,现对内镜特殊机械的收费做出如下整改通知:
1. 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使用内镜检查时,不得收取内镜特殊器械使用费。即诊疗中采用各种内镜检查不得收取设备使用费。
2. 当使用内镜进行临床治疗时,可在原价基础上加收内镜特殊器械使用费,即编码为3317的项目费用。请各相关科室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3. 对于各种内镜检查和治疗同时进行的情况,应按照规定收取相应的检查费和治疗费,不得重复收取腔镜设备使用费。
4. 编码为33的手术项目中,项目名称带有“腔镜”的,如“经腔镜XX手术”,不得再额外收取腔镜设备使用费。对于腔镜技术费用和腔镜特殊器械,可按照规定进行收取。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请各科室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本通知,确保中心内镜、腔镜项目的收费行为规范、合理。
财务部物价管理科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