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医用耗材临床使用分级授权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医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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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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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08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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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临床、医技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现就中心卫生技术人员医用耗材使用分级授权原则明确如下: 一、Ⅰ级医用耗材 由具备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人员使用。 二、Ⅱ级医用耗材 由经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使用;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必须在具备资格人员的现场指导下使用。 三、Ⅲ级医用耗材 必须由具有相应医疗技术操作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使用。 四、植入类医用耗材 必须由具有相应医疗技术操作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使用,且拟使用情况必须纳入术前讨论内容,充分评估其必要性、可行性与经济性。 各科室须严格按此分级授权原则执行。医务部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授权规定的行为,将纳入绩效考核,耗材分级目录详见附件。 医务部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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