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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羁押场所人员医学鉴定文书专家库的通知
发布者:医务部 | 来源:医务部 | 发布日期:2025.04.01 08:27 | 阅读次数:423 字号:T|T

各临床科室:

为规范中心羁押场所人员医学鉴定工作,确保医疗诊断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执业医师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与监所机构医联体合作协议,现面向全院遴选具备资质的医师,承担医疗鉴定文书出具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一)持有有效《医师执业证书》,并主执业地点为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符合鉴定疾病相关专业范围;

(三)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政治审查合格。

(四) 工作严谨,能客观、公正出具诊断意见,并配合后续司法程序。

二、工作职责    

 为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以及法院委托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提供的医学鉴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病情危重需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的保外就医鉴定;

(二)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取保候审医学评估;

(三)其他司法机关要求的医学状态认定。

三、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填写《羁押场所人员医学鉴定文书专家库成员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科室审核同意后,于20254317:00前将科室负责人签字申请表PDF版发送至医务部闫凤凤(工号90125)OA邮箱。     

(二)资格审核:医务部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    

 (三)专业考核:组织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专业考核评审,重点考察《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掌握程度。

(四)结果公示:根据考核及评审结果,确定羁押场所人员医学鉴定文书专家库成员名单,并在中心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科室高度重视此次遴选工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确保专家库成员的质量和水平。    

(二)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

(三)对在承担医疗鉴定文书出具工作中认真履职的专家,中心将结合实际情况发放劳务费。

(四)鉴定结论作为司法程序的重要依据,实行终身负责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伪造鉴定结论的医务人员,移送卫生监督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医务部

202541

附件:《羁押场所人员医学鉴定文书专家库成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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