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闭合夹产品使用风险提醒
发布者:李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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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学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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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3.27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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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关于闭合夹产品使用风险管控要求,为防范临床使用中第二类与第三类闭合夹混用问题,现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5 年 132 号)相关分类规定明确如下:第三类闭合夹适用于闭合管状组织结构,术后不取出,可长期留置体内;第二类闭合夹仅用于术中临时夹闭组织,术后需即刻取出或体内滞留时间不超过 30 天,且不可被人体吸收。
为切实防范临床使用风险,保障患者用械安全,现向各相关科室进行风险提示,请严格按照产品注册证信息及适应症规范选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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